營改增后購置設備進項稅抵扣怎么做?
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二)
第一條第(四)款第1點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
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
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如果企業購入的是可抵扣動產,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但由于不動產實行分期抵扣,不動產入賬時進項稅額只有60%,會導致賬實不符,為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新增相應會計科目記錄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營改增后購置設備進項稅抵扣怎么做?15號公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待抵扣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當期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新增“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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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