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轉讓專利技術所得稅是如何征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條款中,一般應包含技術服務內容與技術指導內容的條款。因此,對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把握,實踐中一般認為只有包含在技術轉讓合同條款中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且價款是包含在整體技術轉讓合同中的,才能被認為是與技術轉讓合同密不可分的。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的規定,技術轉讓所得按如下公式計算: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業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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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