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地方補貼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營改增后地方補貼收入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或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以及屬于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貼。補貼收入一般作為企業的非正常利潤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政府資助資金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不用申報增值稅。但是在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申報,如果是有財政文件規定的專項使用補助是不征所得稅的,其他情況要交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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