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的比率怎么得來的?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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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計算分攤稅款的確定因素及分攤比例?
“三因素”的確定。《辦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
分攤稅款比例的調整。第十五條規定,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辦法》規定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一般不作調整,即在當年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時均采用同一分攤比例。針對上市公司等在首次預繳分攤采用的“三因素”與其后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三因素”數據存在差異的情況,第十七條進一步說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稅款時采用的分支機構“三因素”數據,與此后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保證了年度內分攤比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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