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獎勵隨工資發放計稅辦法有哪些
答:一、獎勵性績效工資口徑
根據《山東理工大學績效工資實施辦法》(魯理工大政發〔2015〕7號)規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實行預發辦法,其中按月發放的獎勵性績效工資不超過標準的一半,是全年一次性獎勵績效工資的預支,其它的部分年終根據教職工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及任期目標情況,按考核結果發放。稅務局認定應稅收入的時間為自然年度,因此本年度按月預發部分及上年度考核補發部分的獎勵性績效工資作為一個納稅期間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并以此作為納稅所得額來計算納稅。
二、計稅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
1、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2、計算時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一個月)。
3、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4、全年一次性獎金稅率表

三、扣稅方式
2017年度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在發放2017年年終獎勵性績效工資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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