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住宿費應該如何抵扣?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取得的票據的進項稅額是無法抵扣的。但如果駕駛公司自有車輛出差,就不屬于購進旅客運輸服務,行駛過程中花費的汽油費、停車費、通行費等,如果能取得增值稅專票,其進項都可以抵扣。
營改增后,住宿服務適用6%稅率,如果購入的住宿服務是用于員工因公出差,若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公司是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
不過,下列七種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交際應酬所發生的住宿費不能抵扣進項稅,比如接待客戶發生的住宿費。
二、員工外出旅游發生的住宿費屬于福利費用范疇,其負擔的增值稅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個人發生的住宿費屬于個人消費,即便發票抬頭為本單位也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因公出差發生的住宿費抬頭必須是本單位的全稱,以個人名義開具或單位名稱不全的均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比如建筑施工企業提供建筑勞務為“老項目”,并且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其發生的住宿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六、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所發生的住宿費不能進項抵扣。
七、結算的屬于“營改增”之前發生的住宿費,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這下您應該清楚了:營改增后住宿費是可以抵扣的。更多關于會計方面的知識,多加關注本網站的文章更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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