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因此,建筑企業設立跨省市地區項目部的,企業機構所在地在季度預繳時可以抵減項目部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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