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轉出屬于借方還是貸方?
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常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科目.
增值稅暫行條例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納稅入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先并未確定將用于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當已抵扣進項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進項稅額轉出".以下詳細說明需要記入"進項稅額轉出"的幾種情況的會計處理.

例題一、用于非應稅項目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轉出
例:某企業對廠房進行改建,領用本廠生產的原材料1500元,應將原材料價值加上進項稅額255元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貸:原材料 1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 255
進項稅轉出屬于借方還是貸方?上文小編有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例題為大家介紹說明,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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