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公司銷售境內商品房有什么稅收政策?
房地產企業委托境外公司在境外銷售境內商品房,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240萬元確認收入的實現,而不是按代銷合同規定的銷售價200萬元確認收入。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即40萬元),包括成本、費用、稅金(不包括企業所得稅)、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稅務機關對其境內外收人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并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人;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人并據以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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