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的固定資產轉移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上述總分機構之間固定資產劃撥不屬于上述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同時,總分機構之間固定資產劃撥屬于內部資產實物位移,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賬務處理:
分公司
借:內部劃撥資產
貸:固定資產
總公司:
借:固定資產
貸:內部劃撥資產

固定資產清理如何交稅?
需要交納增值稅。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未抵扣過增值稅,按4%稅率減半征收;如果已抵扣過增值稅按其正常適用的稅率,該稅率通常為17%。
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第一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第一條規定,分兩種情況處理:所銷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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