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給個人的款無法收回其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公司借給個人的款無法收回,其損失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公司借給個人的款無法收回其損失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這點您應該清楚了。更多關于稅前扣除的情形,盡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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