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業收到政府補助資金怎么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答:如果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符合相關不征稅收入的規定,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對于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收入總額中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可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公司收到財政補助資金怎么處理?
答:補助性質的財政撥款直接記"補貼收入"科目;
專項用途的財政撥款記"專項應付款"科目;
具體根據財政資金性質劃分.
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的補貼收入(包括退還的增值稅),或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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