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收入怎么計征個人所得稅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七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一般在境外已經繳納的稅費,是可以扣除的.

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期限是怎樣的?
答:申報期限如下:
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以納稅年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的三十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清稅款的,或者在境外按來源國稅法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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