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構成增值稅納稅人嗎
答:《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第一條稅務登記的范圍及管理規定,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除國家機關、個人(自然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納稅人都應當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有經營行為、取得應稅收入、財產、所得的,也應當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納稅人應當到生產、經營所在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也應當按照規定分別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構成增值稅納稅人嗎?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無論是否獨立核算均應按照規定分別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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