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進貨物被沒收 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2017-04-28 10:5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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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設立的企業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貨物存在一些問題被沒收,這部分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最近,有單位向稅務局咨詢,今年新設立的企業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初購進一批原材料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已經按規定認證抵扣。由于貨物存在一些問題,被政府執法部門依法責令銷毀。這部分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能否抵扣,需要作轉出處理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第二十五條第七款規定,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另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企業如果為營改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不是營改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其進項稅額仍可以抵扣,則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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