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水電費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十四)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應以雙方的租用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或復印件、經雙方確認的用水、電量分割單等憑證,據實進行稅前扣除。
同時,房東向企業(承租者)收取水電費,對于房東而言,屬轉供水電的銷售貨物行為,房東應繳納增值稅。房東向企業銷售水電,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企業應向房東取得發票。

企便函[2009]33號文對此明確,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以雙方的租用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或復印件、經雙方確認的用水、電量分割單等憑證,可以據實進行稅前扣除。
在此,操作當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必須為水電部門出具的正規發票,不應包括繳費通知單、繳費收據等內容;
(2)分割單應注明詳細分割水電量;
(3)分割單水電費單價應與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單價保持一致。
看完了會計學堂給您帶來的幾點依據,對于共用水電費稅前扣除的標準您應該比較清楚了。更多關于稅務方面的知識,盡在本網站,歡迎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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