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受讓人變更為項目公司發票怎么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第八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多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受讓土地向政府部門支付土地價款后,設立項目公司對該受讓土地進行開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項目公司按規定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公司、政府部門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將土地受讓人變更為項目公司;
(二)政府部門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簽署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時,土地價款總額不變;
(三)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由受讓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
......
那么,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繳納增值稅時,可以按規定扣除房地產開發公司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對于發票受讓方與實際扣除方不一致的情況,實際扣除時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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