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的款項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
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法收回的款項應該怎么處理?
答:1. 企業因商品、產品銷售而發生應收賬款時:
借:應收賬款
貸:產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 收到應收賬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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