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發放車改補貼如何繳稅?
1、《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文件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0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058號)文件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以上兩個文件的規定,我們理解,公司在支付個人的“車補”時,要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這里的“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一般都是由各地稅務機關會以文件形式加以規范,如: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的公車改革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7]69號)
“三、個人從本單位取得的符合前兩項規定條件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以下簡稱補貼收入),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為:長春、吉林市暫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暫定2000元、縣(市)暫定1500元。補貼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標準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就超出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貴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目前沒有相關的規定,我們認為,員工取得的“車補”,應按國稅函[2006]245號文件中規定的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

單位發放的車貼是否要繳稅?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單位以現金方式發放的車貼應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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