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人員再任職后其收入怎么交個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中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凡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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