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可以不繳個稅嗎?
答:對于本篇文章標題的問題,其答案是否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對應的就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綜上所述,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不可以不繳個稅。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是仍需要繳個稅的,這點希望廣大財務人士能明白。馬上就報名中級會計師了,你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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