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公司是有利潤就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嗎?
合伙企業不負有代扣代繳義務。
合伙企業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按股股息紅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業的收入總額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向合伙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在計算時股息紅利所得,以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實行查帳征收投資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查帳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季度)申報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查帳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季度)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政策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六條規定:“
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項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項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為法人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別確定各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再按各自適用的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不負有代扣代繳義務。
會計學堂提供合伙制公司是有利潤就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嗎的答案就是沒有這樣的義務,但是如果先前有合約規定則是另談,個稅的計算繳納方法文中有所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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