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動產的增值稅如何繳納?
答:對于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動產的增值稅的繳納,動產經營性租賃兩個關注點:
1、2013年8月1日前老不動產未抵扣進項稅的可選擇簡易計稅;
2、經營性租賃僅指單純的設備等動產租賃,配備操作人員性質發生重大變化,增值稅發生重大變化。其具體表現如下:
1、2013年8月1日后購買動產,如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可以取得專用發票抵扣17%進項稅,租賃收入按照17%交稅自然沒有問題;
2、2013年8月1日前購買動產,如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自然未能取得專用發票抵扣17%進項稅,這種情況下租賃收入按照17%交稅顯失公平,因此營改增允許這種情況下可以選擇3%簡易計稅。

【案例分析】
一把動產(機器設備),經營租賃的方式出租給其他企業,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注明不含稅的價款為20000元,增值稅額3400元,款項通過銀行收訖:
借:銀行存款 234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動產的增值稅的繳納您應該清楚了。本網站將會為您繼續更新增值稅的干貨,歡迎您的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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