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可以不開發票?

2017-04-27 16:3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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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屬于工作關系,勞務派遣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是屬于服務的,這兩者的概念并不相同,財務人員千萬不要混淆!

話說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公告明確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這個工資薪金,是工作關系啊,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之規定明確不屬于增值稅的經營活動: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這說得多清楚啊,不需要發票,這是我得出的結論,那這個結論對不對呢?

小編認為,這個結論是“偷梁換柱”的概念,勞務派遣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本來是服務的,結果非要“鼓搗出”一個穿透,,那這個關系或者是不讓派遣方知道,或者是派遣方與接受方就是這樣約定的,一個是“偷”發紅包式的給,一個就是發的派遣方應發的工資薪金。如果是后者,那必須依照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

47號文件規定的很清楚,要發票! 但是如果就是接受派遣方自己又在上述事項中多給的,小編認為倒是可以認為屬于雇傭性質,雖然沒有社保等支出,但確實是屬于員工性質靠吧,因此,今天小編的問題,認為這個事呢,要一分為二看,不要被概念所迷惑,要有自己清晰的立場。

雖然47號文件沒有提到直接支付開具發票的問題,小編認為前提還是服務關系還是直接雇傭關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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