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收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怎么處理?
答:公司是代扣代繳義務人,對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應向其頒發代扣代繳證書,明確其代扣代繳義務。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嚴格履行扣繳義務。對不履行扣繳義務的,稅務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置,并責令其補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69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57號)規定: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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