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個稅上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稅率差別很大,在企業所得稅上勞務報酬費用應取得發票才能在稅前扣除,而工資薪金則不用.如果企業在工資與勞務報酬上分辨不清則可能會多繳很多稅款或導致很大的稅收風險.所以今年又讓有一個沖動,再談"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
究竟企業支付給雇傭的臨時工的報酬算不算工資薪金支出?勞動合同是不是區分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標準?接來的我們一一進行探討!
《勞務法》中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支付的款項才是工資薪金報酬;2006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中也有規定,從2007年起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招用依法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時必須與其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并報經勞動部門備案.我遇到過很多稅務機關也是以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合同作為主要依據來判定企業支付的相關費用是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不懂勞務法和稅法而亂簽合同,把應該簽勞動合同的簽成勞務合同或者應當簽訂合同的卻沒有簽訂合同,就會導致企業多繳稅款.
所以搞懂什么是判定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的標準至關重要.而在搞清楚什么是判定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的標準之前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工資薪金?什么人員取得的什么樣的收入才能算是工資薪金收入?什么人員取得的什么樣的收入才是勞務報酬收入?國家稅務總局曾在1994年的《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九條中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而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由此可見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前者從事的是非獨立的勞務活動,后者從事的是獨立的勞務活動.講到這里,我還要提一提雇傭的概念區分.
雇傭,是指非勞動者雇主用"物權"榨取他人勞動,使自己獲得非勞動收益或享受的行為.這是西方經濟學中對雇傭的定義,雇主在組織機構中為相對概念.雇主擁有支配權,擁有土地、資本,同時也是知識產權的擁有者;被雇傭者是指被雇請的任何個人,如工人雇請做各種雜活,法律顧問、律師、會計、攝像師等其他類別的工人等.從這里可以看出,被雇傭者是沒有勞務工具的,不能進行獨立的勞務活動.所以,能從事的是獨立的勞務活動都不能稱作"雇傭".
講到這里,我想大家應該能區分了吧!支付給非獨立勞務活動的被雇傭者的報酬,叫做"工資薪金".而支付給獨立勞務活動的勞務提供者的報酬,叫做"勞務報酬".
所以,也不難理解為什么支付給有些"臨時工"和"實習生"的報酬也屬于"工資薪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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