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彌補虧損有什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上述兩條規定都闡述了一件事企業可以用稅前所得彌補以前年度(以前五年)的虧損。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和“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允許彌補在時間上不得超過五年。舉例說明:假設某企業2008年虧損50萬元,以后五年彌補虧損前分別有所得額2009年5萬元、2010年7萬元、2011年9萬元、2012年12萬元、2013年15萬元、每年用當年所得彌補虧損后所得額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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