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稅地字〔1987〕3號中對房產的定義是這樣的: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從該文件來看,鐵皮房是符合房產稅關于房產的定義的。
2、是否取得房產證,正常情況下鐵皮房是無法取得房產證的,如果有房產證的情況下,肯定是要求繳納房產稅的。
如果沒有,就要再看它到底是什么性質的房產,是否屬于建筑企業的臨時性公棚,如果屬于,則不征稅。
財稅地字[1986]8號明確規定: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這里強調的是在施工期間。
3、如果不是臨時公棚,也沒有房產證,但是其實從第一點規定來看也是符合房產稅房產定義的概念,再結合會計處理,如果再從會計核算來佐證核算是計入固定資產那么我認為是應該繳納房產稅的。
當然,這還要結合當地政策來看,以上僅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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