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涉外稅收政策的學習。隨著我國“一帶一路”發展戰略的深入推進,國內將會有更多的企業要“走出去”創辦企業或承包建設工程等對外投資,稅收作為企業“走出去”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人員必須加強涉外稅收業務的學習,熟練掌握涉外稅收政策,維護涉外企業的合法權益,防范涉外企業的稅務風險,做好涉外企業“走出去”的服務者。
1、注意境外所得分國不分項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即來源于同一國家的不同所得,應當不分項目合并計算抵免限額;對來源于不同觀點國家的所得,應當區分不同國家的所得分別計算抵免限額。財稅〔2009〕125號文件規定,企業不能準確計算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在相應國家(地區)繳納的稅收均不得在該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抵免。
2、注意抵免限額的計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抵免限額指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財稅〔2009〕125號文件規定,上述“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的稅率,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稅率。即適用稅率一律為25%。
注意抵免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的要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第八十一條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企業在境外錯繳或多繳或應繳未繳的所得稅,不得列入抵免稅額。
3、注意相關稅收協定的規定。財稅〔2009〕125號文件規定,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4、注意抵免稅額的結轉年限。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以上所稱5個年度,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因此,上例中甲公司超過抵免限額的4萬元,允許企業按上述規定抵補。
5、注意企業境外虧損的彌補。財稅〔2009〕125號文件規定,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6、注意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的抵免。財稅〔2009〕125號文件規定,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雖有所得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但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實際有效稅率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按該國(地區)稅務機關或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納稅性質憑證或證明的金額,其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準予抵免;超過的部分不得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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