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銷的需要,很多企業在銷售過程中會出現贈品,比如:
——銀行提供金融服務同時贈送促銷禮品;
——保險公司對購買保險的客戶贈送油卡;
——房地產公司銷售商品房同時對業主贈送電器;
一、銷售過程的贈送是不是捆綁銷售?
很多促銷過程的所謂贈送其實不是贈送,而是“捆綁銷售”。典型的如購買筆記本電腦送電腦包;購買大盒洗發水送小盒洗發水。捆綁銷售的關鍵判斷要點是銷售和贈送的均屬于企業自身經營的產品或商品,那么這種所謂贈送其實應將兩件產品或商品合并計算收入,合并計算成本。不存在視同銷售問題。
上面案例中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和房地產公司顯然不屬于捆綁銷售,他們銷售的是自己的產品或服務,而贈送的都是外購的產品或服務,這種外購的促銷禮品、油卡、電器均不屬于三方經營范圍的內容,而是純粹為了促銷發生的贈送。
二、促銷中的贈送是不是無償贈送?
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對于無償贈送認定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同樣在財稅2016年36號文件中,對于無償贈送無形資產、不動產和無償贈送服務都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因此,這里判斷視同銷售的關鍵是判斷是否屬于無償贈送。稅務機關的分歧也正在于此。
一種觀點認為這種情況屬于無償贈送,以河北、山東、河南國稅為代表。如山東國稅《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八)》:
2、關于保險公司銷售保險時贈送促銷品征收增值稅問題保險公司銷售保險時,附帶贈送客戶的促銷品,如行車記錄儀等,作為保險公司的一種營銷模式,購買者已統一支付對價,不列為視同銷售范圍,按保險公司實際收取的價款,依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顯然這里沒有采納無償觀點,認為客戶實質上已經為行車記錄儀這種贈品買過單了,不應視同銷售。
另一種觀點認為這就是無償贈送,必須視同銷售,典型的如內蒙、湖北和海南國稅。內蒙古國稅營改增指引文件為例:
10、關于保險公司在承攬業務時送的洗車卡、油卡等是否視同銷售的問題在承攬業務時送的洗車卡、油卡等,要視同銷售處理。銷售實現時間為洗車卡、油卡等消費卡實際贈送的當天。
內蒙古國稅文件實質上就是認定為無償贈送,然后視同銷售處理。
三、銷售中的贈品能否抵扣進項?
無論是需要視同銷售還是不需要視同銷售,贈品作為一種促銷手段,都不屬于增值稅不能抵扣進項的情況,因此只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可以抵扣進項的合規票據,均可抵扣進項。
但即使這個問題,在個別地方居然也存在爭議。吉林國稅《營改增熱點問題解答 8月10日》中:
5、金融機構給客戶贈送的加油卡,商品劵等是否視同銷售?
答:根據規定,對于“無償贈送”商品,要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因此,是否視同銷售,重點要判斷該行為屬于“無償”贈送還是“有償”贈送。
金融機構給購買了其服務的客戶贈送的商品,是一種經濟利益的讓渡,應視為“有償”贈送,不做視同銷售處理。其用于贈送客戶的外購商品取得的進項稅也應區別處理。如果該商品構成其銷售服務的主體(如電信公司存話費贈手機,手機與話費形成一份“合約套餐”),則該商品購進的進項稅允許抵扣,但銷售額要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分別核算,按不同稅率分別計稅。另一種情況是,該商品不構成銷售服務的主體(如金融機構贈送客戶的加油卡、商品券等),該部分商品不構成企業生產經營必須成本,屬于贈送回饋客戶,性質上與“交際應酬類消費”相同,比照“納稅人的交際應酬類消費屬于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
這里居然將金融機構贈送客戶禮品部分理解為交際應酬支出,納稅人表示欲哭無淚!
銷售過程中的贈送行為在很多行業非常普遍,但最基本的視同銷售問題截至今日還是一筆糊涂賬,作為企業財務人員實務中左右為難,期待國家稅務總局盡快對這個領域的贈品視同銷售進行統一。
我的觀點如下:
1、銷售同時給予贈品(不屬于本企業產品或商品)不需要視同銷售,2、無論是否需要視同銷售,贈品的進項稅應可以抵扣。
3、在本省有規定的情況下,需要按照本省規定處理。本省無規定,可酌情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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