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退回的所得稅處理
1、稅收政策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2、銷售退回的所得稅處理
(1)本年度售出商品的退回
本年度銷售的商品,在本年度結束前銷售退回,會計處理與所得稅處理并不產生差異,都沖減當年的銷售收入。
(2)以前年度售出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企業以前年度售出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依據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應該沖減退本年度的收入,而不論售出的商品是哪個年度售出的。
這種情況下所得稅處理與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是有差異的,應該引起注意。
在上述文中第三部分中的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是參考了國稅發[2003]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會計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后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 但是該文件已全文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2號),因此上述例2和例3中銷售退回的所得稅處理都應該沖減2014年度的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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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