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什么情況下可以委托付款?
答:代收代付款的納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而上述單位在為乙方購買貨物時,代墊了相應購貨資金,在稅務上將被視同自己購進貨物,然后再轉售給委托方。
在將貨物交付乙方時并收取款項時,應依法繳納增值稅。
當然,另一方面而言,上述單位向丙方代購進貨物時,丙方不應將發票開具給乙方,而應開具給上述單位,則上述單位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可依法予以抵扣;若上述單位購進貨物和向乙方交付貨物并收取款項的價格相同,則增值稅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相互抵消,實質上并未承擔稅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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