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取得不得抵扣的專用發票怎么辦?
方法一:不認證、不抵扣
企業取得了不得抵扣的專用發票,因為無法抵扣,所以不認證、不抵扣
方法二:只認證、不抵扣
企業取得了不得抵扣的專用發票,認證但不抵扣。
方法三:認證、抵扣、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取得了不得抵扣的專用發票,先正常認證、抵扣,再作進項稅額轉出。這種方法的優點是不會形成滯留票,缺點是比較麻煩。會計上,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財政部會計司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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