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獎金能否計入年終一次性計稅?
答:年終獎金分若干次發放,就不可利用年終一次性的個稅計稅了。
根據國稅發[200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因此,分解發放的年終獎,只可選擇一次采取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其余的部分則應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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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是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
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第五條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發放給企業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適用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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