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人該如何納稅

2017-04-26 11:1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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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管產品中,受投資人委托管理資管產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銀行等就是資管產品的管理人.

資管產品,是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簡稱,比較常見的包括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等.簡單說,資產管理的實質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原營業稅稅制下,對資管類產品如何繳納營業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已有明確規定.增值稅和營業稅一樣,均是針對應稅行為征收的間接稅,營改增后,資管產品的征稅機制并未發生變化.具體到資管產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義運營資管產品資產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例如,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服務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并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實務中,應注意下列操作要領:

一、管理人增值稅處理辦法

(一)

資管產品(證券投資基金、信托、銀行理財產品、資產支持證券等)基本為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公司型、合伙型、契約型等形式存在.

對于契約型資管產品,管理人用資管產品進行投資,若需要繳納增值稅,以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對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頒布之前既有的資管產品需要繳納的增值稅,在資管產品的賬務中列支核算,文件頒布之后發行的資管產品,管理人在設計金融產品時可通過提高服務費的形式承擔需要繳納的增值稅.

對于公司型、合伙型資管產品,管理人在以公司或合伙企業名義運營過程中若需要繳納增值稅,應以公司或合伙企業作為增值稅納稅人.

(二)

契約型、公司型、合伙型資管產品對外投資,應區分持有收益和轉讓收益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

對于持有期間取得的分配(含持有至到期),凡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其取得的收益(固定收益或浮動收益)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反之,合同約定本金不保障,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征增值稅.

對于轉讓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其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對于嵌套資管產品,各層管理人僅對承諾保本的持有收益繳納增值稅,因此,當嵌套的資管產品均為保本型產品時,可能會出現重復納稅現象,好在大部分資管產品不允許承諾保本或保底利潤.下層管理人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計提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上層管理人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作進項稅額抵扣,下層管理人已納的"貸款服務"增值稅,依據現行政策,上層管理人不得進項抵扣.

(三)

管理人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服務費),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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