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我公司財務結賬日為每月24日, 當月余日銷售并入下月,同時進項發票對應抵扣到24日.現稅務人員認為我公司增值稅稅款延遲申報,應補繳24日至月末的銷售增值稅,并加收滯納金.另外對以往每月由此而遲延申報的增值稅均加收滯納金(但我們已將稅款申報繳納).根據《稅收征管法》認定的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當事人附隨稅款征收的一種征稅行為,對于以往月份的滯納金問題,由于我公司已經繳納了增值稅,稅務機關能否計算收取以往年度的滯納金?
問題答復:這是企業結賬期和稅法的沖突導致的.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在次月的10日內(遇節假日順延)必須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手續,對上月的增值稅業務進行申報繳納.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7號)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賬日為公歷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歷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以每月24日結賬是違反該條例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相關數據是財務報告的一部分,二者數據邏輯關系必須保持一致.
所以你單位延遲業務截至日,造成稅款后延繳納的,屬于滯納了稅金,稅務機關的做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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