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貼收入是否應該交稅?
答: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只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所稱財政性資金三個條件的,可以按不征稅收入處理,否則要納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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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貼收入可以稅前列支嗎?
于國家政府部門(包含財政、科技部門、發改委、開發區管委會等等)給予企業的各種財政性補貼是否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應計入哪個納稅年度的問題,很多企業存在錯誤的理解。不少企業認為,既然是國家財政性補貼,應當屬于免稅收入。但事實上,財政性補貼根據不同情況可能是免稅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稅收入,還可能是應稅收入。
稅務上將收入總額分為征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征稅收入進而又分為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免稅收入屬于應征稅而未征稅收入,其與不征稅收入存在很大區別,無論是免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稅法均有明確列示。具體到財政性補貼屬于哪類收入,應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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