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方未抄報稅的專票購買方能抵扣嗎?
答:銷售方無權處理購買方已認證發票。
如果因業務需要,可以根據實際交易的變化,通過開具紅字發票來修正原來的業務。

發票作廢的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 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根據上述第(三)款規定,購買方已認證且認證結果不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即不符合作廢條件。如果發現開票有誤等情形,不能通過作廢發票的途徑解決,如符合條件企業可以申請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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