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業務來往可以收取電子承兌嗎?
根據票據法第十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但實際經濟活動中,此類現象非常普遍,這里有我國票據法的不健全因素,因為票據屬于無因證券,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按票據的法律屬性理解,不該屬于票據法規定的內容,多數國家都是這樣的。
而我國人大法工委的審議報告卻指出:“許多部門、地方和金融機構指出,票據當事人在簽發票據或取得票據時,應當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取得票據的人應給付相對應的代價”,目的是防止“有些當事人簽發票據沒有真實的經濟關系為基礎,利用票據進行欺騙活動。”
結果便有了現行《票據法》第10條的規定。使得票據的融資性功能受到了很多限制
一般稅務稽查中是不允許這些貼息全額抵扣的,不少企業將它記入營業外支出。

收到無業務往來的承兌如何做賬?
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票據
貸:應收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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