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稅款后跟進項票怎么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按照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97號)規定,納稅人在輔導期內增購專用發票,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納稅人發生預繳稅款抵減的,應自行計算需抵減的稅款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減申請。
如果仍有余額,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余額。
因此在次月申報時應自行計算需抵減的稅款,并在申報表中列明,同時向稅務機關提出抵減申請,即可抵減應納稅額。如果還有未抵減完的余額,可以在以后月份抵減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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