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一般發票如何處理?
(1)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聲明作廢。納稅人丟失發票辦理丟失聲明的,必須在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刊登。
(2)開具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

(3)取得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發票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做原始憑證。
(4)納稅人將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發票聯或者記賬聯丟失,可以向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書面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作為合法憑據入賬。
(5)納稅人丟失發票存根聯或者記賬聯的,應取得發票聯的復印件,方可作為原始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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