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年終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2017-04-25 10:3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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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投資熱度不減,有不少企業購買了銀行發行的有預期收益率的理財產品。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類型

按標價貨幣分類,可以分為人民幣理財產品、外幣理財產品和雙幣理財產品。

按收益類型分類,可以分為保證收益型和非保證收益型,其中非保證收益型又可分為保本浮動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動收益型。

按投資對象分類,通常可以分為貨幣市場型理財產品、信托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綜合型理財產品和其他投資理財產品。

按投資期限分類,通常又可以分為多少日,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一年以上,不等。

二、會計處理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的通知》(財會〔2015〕23號)第二條規定,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會計核算應考慮如下分類:

對于理財產品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根據持有目的或意圖、是否有活躍市場報價、金融工具現金流量特征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有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分類原則進行恰當分類。

如果理財產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資產由于缺乏流動性而難以在市場上出售(如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則通常不能表明該金融資產是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為了近期內出售,或者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因而不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

如果理財產品持有的權益工具投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采用估值技術后公允價值也不能可靠計量,則不得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如果商業銀行因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備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難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原因,無法或難以可靠地評估理財產品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則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對理財產品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進行管理和評價,因而不得依據《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

企業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按現行準則規定,根據持有目的或意圖、是否有活躍市場報價、金融工具現金流量特征等,實踐中主要分為兩類: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應用指南: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或近期內回購而承擔的金融負債。比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企業在持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上述規定,通常打算近期內出售的銀行理財產品,如非保證收益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貨幣市場型理財產品以及一年期以下的理財產品,通常均為短期獲利,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范疇,購買時,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資產負債表日,企業若宣告發放紅利或按期計息,應借記“應收股利”,貸記“投資收益”。

(二)持有至到期資產投資

《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應用指南規定,根據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1年以內)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期間應當按照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實際利率應當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時確定,在該持有至到期投資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實際利率與票面利率差別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持有的理財產品,如保本浮動收益型、信托理財產品以及期限一年以上的理財產品,通常若打算持有到期,初始確認時應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持有期間應當按照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三、營改增后理財產品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將理財產品納入其他金融商品的征稅范圍,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另外,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部分地方稅務局也有相關規定,如《湖北國稅營改增政策執行口徑第四輯》第七條回復,企業購買的保本銀行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企業購買的非保本銀行理財產品,如果產生收益,作為投資收益,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買的保本銀行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企業購買的非保本銀行理財產品,如果產生收益,作為投資收益,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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