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如何處理?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規定: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五、稅務機關于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向納稅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對結果,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稽核比對結果信息。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所以貴公司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而且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因此,對于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可以這樣處理:
如果是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是貨物的成本,增值稅是以完稅價格的17%計繳海關征收。企業可憑海關增值稅繳款書用于抵扣。
跟進口發票一起做帳,如下:
借:原材料 xxx
應交稅金-進口增值稅 XXX
借:銀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XXX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簡稱海關完稅憑證。應根據相關海關完稅憑證逐票填寫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文章,對于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的處理方法您是否掌握了呢?如果您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問一下我們的會計老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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