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利潤分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要怎么處理
答:由于分配稅后利潤后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不完善,以及各地執行的政策不統一等因素,使得核定征收企業稅后利潤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很大的漏洞。
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缺乏具體的政策規定。
由于稅后利潤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主要是企業股東,分配所得的企業是扣繳義務人。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只能對納稅人進行核定?而無權對扣繳義務人進行核定征收。總局和省局的相關文件中只是要求下級機關“制定相關征管措施”、“研究制定相應的征管辦法”,有的地方對核定征收的范圍和征收率雖然作出了規定,但是如何開展這項征管工作均未作明確要求。
二是征收難度大。
基層稅務部門在實施核定征收時,為了規避被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和敗訴的風險,往往底氣不足,最終形成稅款大量流失的局面。在查處某企業應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時,無論該企業未交個人所得稅的時間多長或者金額多大,通行的做法不加收滯納金,也不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條進行處罰,缺少處罰剛性支撐進一步加大征管工作難度。

三是難以公平稅負。
在實際工作中,這一征收工作基本依靠風險應對或稽查部門在應對評估或檢查時才得以入庫。若某企業被稅務機關評估或稽查部門檢查,則需交納這部分稅款,而其他企業若未被評估或稽查部門檢查則不交納,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稅負明顯不公的現象,也為以后的征管工作留下了更大的隱患。
針對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如下:
一是出臺統一政策。
目前,部分地級市對稅后利潤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出臺了一些文件,對稅后利潤個人所得稅不符合查帳征收的納稅人,按營業收入0.2%-2%的征收率予以核定征收。建議全國出臺統一的政策,以免各地區政策不一,造成納稅人對政策不統一理解有誤解。
二是加強征管。
建議對核定征收的企業采取按月預繳的方式,用化整為零的方法,根據營業收入按月預繳,讓納稅人逐漸接受并自覺繳納這部分稅款,實現稅后利潤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常態化,也可減輕納稅人匯總繳納稅款較大的負擔。健全納稅人的納稅檔案資料,嚴格執行納稅人個人財產、收入申報制度,建立納稅申報評審機制和稽查制度,加強對私營企業稅后利潤的風險監控。同時建議在大集中系統中添加模塊應用,讓納稅人可以自行申報納稅。
三是加大風險監控面。
依托軟件系統風險管理平臺,進一步加強稅后利潤個人所得稅風險監控指標建設,對企業申報不足等稅收風險行為及時發出預警,有計劃的進行推送識別。要提高風險推送面,每三年巡查一遍,確保納入正常的日常征管。對情節嚴重的行為,要嚴格追究企業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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