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某房地產開發企業2013年賬戶記載下列事項:
1.“應付賬款——預提一期連排住宅出包工程費”年初與年末余額均為1500萬元。
2.“應付賬款——預提二期小高層住宅出包工程費”年末余額2500萬元。
計提出包工程費均已計入“開發成本”并結轉至各期“開發產品”科目。
那么,該房地產企業的預提出包工程費如何做稅務處理?
回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
為貫徹該文件精神,各地稅務機關對預提出包工程費發布了具體規定,如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蘇國稅發〔2009〕79號)中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上述通知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可以預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量但尚未最終辦理結算的工程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發票不足金額據以預提的出包工程合同總金額,是指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額。預提費用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且已開發票金額與預提費用總計不得超過本條款規定的合同總金額。預提的出包工程,自開發產品完工之日起超過2年仍未支付的,預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后實際支付時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經審核,一期連排住宅于2010年1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反映土建造價15000萬元,施工單位已開具發票13500萬元。2010年按合同金額的10%預提工程費用1500萬元,兩者之和等于15000萬元。因一期項目發生工程質量糾紛,建設方未結算1500萬元工程費并通過法律程序起訴,此案件尚在審理中。計提一期工程費已超過2年未支付,應納稅調整。至2013年末,一期連排住宅累計已售面積占可售面積的90%,應調增金額=1500×90%=1350(萬元)。
二期項目于2013年8月交付使用。建安施工合同土建工程造價22000萬元。2013年度已到票20000萬元,2014年1~4月已取得發票500萬元,并沖回預提費用50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明確,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2013年累計到票20500萬元,實際計提出包工程費2000萬元,合計22500萬元,大于出包工程造價22000萬元,多計提數=22500-22000=500(萬元)。
2013年二期項目已售面積占可售面積的比例為30%,應調增數=500×30%=150(萬元)。
2013年調增一、二期預提出包工程費=1350+150=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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