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可否合并繳納分公司稅款?
答:分公司肯定是非獨立核算,子公司才是獨立核算
如果總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那么分公司也可以申請一般納稅,這和是否屬于獨立核算沒有關系,而且相對更加簡單
企業所得稅方面,是由主管稅務機關決定是否允許你們合并納稅,這牽涉各地稅收收入問題,還是問他們比較好 應該可以的,分公司可以不獨立核算啊
銷售所得地改了,就是在溫州稅收少了,這樣溫州稅務不會放過你們的. 1.增值稅方面:
首先要明確一點:會計上非獨立核算并不意味著稅收上就一定得匯總,這方面會計與稅收很多時候是不一致的。
按國家政策規定,增值稅只有相關部門認定的連鎖企業才可以匯總納稅,你們企業顯然是不附合認定連銷企業條件的。
另外,有部分地區規定設立在本地區同一區內的總分機構可以匯總繳納增值稅,但是不論你所在地怎么規定的,你們也不屬于這種情況。

增值稅按規定可以匯總的只有這兩個情況,再就是可能有極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特批的可以了,很明顯你們企業都不是,所以增值稅方面不能匯總,既然增值稅是獨立的,也就不可以只由總機構開票了,對增值稅環節來說就是兩個獨立的企業了,各自己的業務都應該按規定開具發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93]財法字第38號)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需要視同銷售。
所以你們企業將貨物從溫州分公司移送到上海總公司用于銷售時分公司必須視同銷售交增值稅,并且由分公司開具發票給總公司。
如果是獨立核算的就更不用說了,都獨立核算了,更得這么處理了,看你提供的情況也不像是獨立核算的。
2.所得稅方面:
按舊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總分機構跨市的需要由省局批準,跨省的需要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才可以匯總納稅。
但是,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新稅法,新稅法規定,總分公司(分公司應為非獨立法人)之間企業所得稅必須要匯總納稅。
這個匯總并不像以前,都由總機構納稅,而是各分公司將數據報給總機構,再由總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計算分配給各分公司,總分公司分別按總機構匯總后計算出的分配額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所得稅總分機構納稅這塊08新稅法變化很大,相關規定及計算方法建議參看: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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