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留票會帶來什么后果?
滯留票是指銷售方已開出并抄稅報稅,而購貨方尚未進行認證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滯留票的形成表現為三種情形:
一是部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受利益驅動,采取隱匿進銷痕跡來達到偷稅目的,將取得的進項專用發票不進行認證抵扣而形成的滯留票;
二是部分企業采購人員不慎丟失已取得的進項專用發票后,未向財務等有關部門報告,致使進項專用發票超過認證期形成的滯留票;
三是銷貨方商品貨物已發出,并已開具專用發票,由于購貨方未支付貨款或者未及時付款,導致銷貨方壓著發票不給購貨方,形成滯留票。

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意見》并經國務院同意,文中規定 “三、有關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申報認證;凡逾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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