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收入征不征個人所得稅

2018-01-29 15:5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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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收入征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相關規定,個人(自然人)因對方違反經濟合同而取得的違約金,屬于經濟或財產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該項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違約金收入征不征個人所得稅

答:一、我們拿到的合同違約金是否要繳納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應稅所得包括以下11類: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個人(自然人)因對方違反經濟合同而取得的違約金,屬于經濟或財產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該項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經濟合同違約構成要件是什么?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賠償責任屬于損害賠償責任的范疇。損害賠償的一般構成要件為:

1、行為人發生損害行為;

2、受損方存在實際損失;

3、實際損失與損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有過錯,并以無過錯原則即嚴格責任為例外。

違約金收入征不征個人所得稅

三、經濟合同違約金是如何確定的?

約定違約金區別于法定違約金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它充分的體現了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中的運用,即當事人在合同中有違約金的相關約定,如果沒有則不能認定此合同存在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的存在解決了法定違約金過于固定與單一的問題,使得違約金這一規定能在合同中靈活運用。然而約定違約金在適用時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約定違約金有明確的規定,即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關于“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界定,最高院在《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按照這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沒有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按照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處理;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則屬于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違約金數額的上限以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進行處理。所以在約定違約金時也應充分考慮法律界限。

由此可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我們拿到的經濟合同的違約金,屬于財產損失的補償性收入,不在個稅的征收范圍內,所以說經濟合同違約金個人所得稅是不用繳納的。并且,我們拿到的違約金應該是合同中約定好的,如果過低的話我們可以繼續向對方索賠。

違約金收入征不征個人所得稅?正確來說是不需要繳納個稅的。如果你們對這個問題還有其他的內容還有疑問的話,歡迎向我們的老會計答疑咨詢哦,我們會有專業的答疑老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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