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稅的資管產品管理人是誰?
資管產品,是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簡稱,比較常見的包括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等。簡單說,資產管理的實質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各類資管產品中,受投資人委托管理資管產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銀行等就是資管產品的管理人。
(二)資管產品運營增值稅涉稅問題
資管產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義運營資管產品資產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
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財稅〔2017〕2號文件進一步明確規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兩部門提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此前在資管產品方面征稅可以說是盲區,是收是免都沒有說明。140號文對此進行了明確,市場上需要時間來吸收消化,7月1日之前就是一個緩沖期。鑒于對資管產品管理人繳納增值稅操作的復雜性,具體征收辦法的制定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預計后續細則的出臺不會太慢。
“資管產品運行結構和模式是否會受到影響,需視國家稅務總局制訂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注冊稅務師董智說。
例如,資管產品管理人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服務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并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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