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虧損要納稅調增嗎?

2018-01-27 16:2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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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建期虧損要納稅調增嗎?需要,籌建期因支出開辦費而發生虧損,納稅申報時,必須在企業賬面虧損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增,詳情請看下文。

籌建期虧損要納稅調增嗎?

涉及開辦費的納稅調整和納稅申報

(一)納稅調整

1.純籌建年度的納稅調整。由于純籌建年度一般不存在收入,因此會計上必然因支出開辦費而發生虧損,但稅收上規定支出開辦費不得計算為當期虧損。這樣,在純籌建年度納稅申報時,必須在企業賬面虧損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增,使調整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應稅所得額或所得額)為0。

2純電生產經營年度涉及開辦費的納稅調整。在純生產經營年度.按規定對籌建期間的開辦費進行攤銷,即“進行稅前扣除”時,由于此時原開辦費已計入籌建期間損益。這樣不論是一次性攤銷或者是分期攤銷,當年會計利潤總額中都不反映稅收上的攤銷額,因此納稅申報時應按攤銷的開辦費調減應稅所得,直至稅收上將可扣除的開辦費全部攤銷完畢為止。

3.在既有開辦費支出,又在后期開始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應比照以上會計處理時的方法,按照當年支出開辦費與當年應攤銷開辦費的差額確定調增或調減。當年成立、當年投產經營的企業,除存在因特殊需要分期攤銷開辦費的情況外,無須因開辦費作納稅調整。

籌建期虧損要納稅調增嗎?

企業籌建期間可以計算為虧損年度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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